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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2

山东省卫生厅

鲁卫法监字〔2011〕55号

关于公布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现予以公布,本监督范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一、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
(一)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进餐(饮)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三)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桑拿中心、浴室、温泉浴、足浴等);
(四)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
(五)购物及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商场(店)、书店、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健身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七)等候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部分公共场所面积的界定
(一)饭馆:不小于100 m2; 
(二)商场(店)、书店:城市营业面积在300 m2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 m2以上;
(三)健身场所:不小于100m2。
三、省卫生厅将根据各地执行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的范围适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