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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报告传染病疫情线索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10-30

广大居民朋友:

为进一步做好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做好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工作的通知》(鲁疾控监测字〔2026〕4号)要求,现将公众报告传染病疫情线索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报告情形

公众发现下列情形,可及时报告:

1.身边人员与家禽、家畜或野生动物等密切接触后,出现重症或死亡;

2.身边人员近期从境外或境内传染病疫情高发国家(地区)返回后,出现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等疑似传染病症状;

3.同一居住区域(如社区、村庄)、工作单位、学校、家庭或其他特定场所内,短期内(如一周内)出现多人(通常5人及以上)具有相似或相同的发热、咳嗽、呕吐、腹泻、皮疹等疑似传染病症状;

4.边境地区、自然疫源地或特定传染病流行区域内,发现疑似相关传染病病例、病媒生物异常活跃或动物异常死亡等可能预示疫情风险的异常事件;

5.其他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风险的异常情况或聚集性健康事件。

二、报告方式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报告传染病疫情相关线索:

滕州市疾控中心咨询电话:0632-5514271

邮箱:tzsyqs@126.com

也可关注“滕州疾控”微信公众号,通过“私信”功能进行反馈。报告时,请尽量提供时间、地点、涉及人数、主要症状、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及时核实处置。

三、法律责任

公民报告疫情线索时应确保信息真实,不得故意捏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对于恶意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权利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公民依法报告疫情线索。对经调查排除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对报告人的个人信息及报告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所有疫情线索,我们将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核实、评估和处置;对经核实确为早期识别疫情风险提供关键信息的线索,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肯定。

特此告知。

滕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