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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对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15-06-30

 

日前,滕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法查明,宗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宗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6月27日在《枣庄日报》刊登公告,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滕卫医罚字[2015]12009号)实施公告送达。
这是滕州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采取的又一新举措,必将对非法行医者产生强有力的震慑作用。